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 南充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管理细则》的实施办法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在全面贯彻落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川建发[2009]21号)的基础上,现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明确实施时间
根据我市实际,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方式
结合我市实际,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直接归集,不再由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代缴。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在商行银行开设专户,并按幢建账核算到户。
三、调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一)从《办法》实施之日起,在南充市规划区域内购买配备电梯房屋的业主首次交存维修资金标准为:购房人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未配备电梯房屋按购房人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交存。
(二)首次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基本程序
1.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预售许可证时,须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2.购房人交存维修资金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和产权办理的必备要件。开发建设单位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须明确维修资金交存时间和交存金额,并督促购房人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指定的专户银行交存。购房人须将专户管理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交至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核准后通知商品房备案机构予以备案。
四、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标准
本《办法》由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原《南充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16号令)自该《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