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建办房[2015]5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维修资金保障作用,支持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
对尚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或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老旧小区,各地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积极指导业主及时开展维修资金的筹集、续筹工作。对已建立维修资金的老旧小区,应充分发挥维修资金的保障作用,按照《通知》要求,支持对本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和运行超过15年的老旧电梯的维修、更换。
对需要加装电梯的老旧住宅,应遵循“业主自愿、充分协商、保障安全、政策支持、依法合规”的原则,指导业主按照《四川省既有建筑电梯增设指导意见》(川建房发[2015]422号)要求加装电梯。
二、优化议事表决程序,提高表决决策效率
各地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指导业主大会将《通知》规定的四种表决方式,经业主表决后在小区《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加以明确,简化议事表决程序,提高决策效率。
三、依法实施应急维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危及房屋正常使用和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需要使用维修资金实施维修除险的,可按照《通知》规定,不经业主表决直接开展应急维修,具体实施应严格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建房发[2014]445号)的规定执行。
四、强化维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资金监管透明安全
(一)强化维修资金使用第三方审价工作。各地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快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引入第三方工程审价制度,由具备专业资质的工程审价机构对维修工程进行造价审核,并严格按照审价意见拨付资金。
(二)加强维修资金使用信息的公开工作。及时在当地政府网站、报刊媒体公开使用信息。尤其应着眼于未来,积极利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等现代智能网络信息技术,及时公开维修使用备案相关信息。
(三)加强维修资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督。通过编制相关操作指南,指导业委会通过招标方式选聘维修工程施工单位,帮助业主引入第三方机构加强维修工程施工监理、竣工验收,保障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监督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做好资金使用表决、维修工程验收等事项的公示,及时处理业主投诉意见。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各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建立统一的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方便业主利用移动互联网参与小区共同管理事项的表决,切实解决业主“投票表决难”问题。推进监管工作信息化,主动公开资金监管相关信息,保障业主知情权、监督权,提升监管透明度。
五、完善维修资金管理制度,不断提升监管水平
各地应结合实际,在维修资金专户银行的选择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督促专户银行不断提升专户服务水平和资金增值收益水平。定期开展维修资金专业审计工作,并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高度重视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等数据的统计和上报工作,完善数据汇总统计制度,明确工作责任,加强分析研判,为制定科学、合理的维修资金监管政策最大限度摸清底数现状,提供准确、翔实的动态信息。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15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