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维修企业名录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方便物业小区选择施工企业,根据《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南充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入库企业实行自愿报名、择优选择、动态管理、公开透明原则。
第三条 房屋维修资金使用维修企业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是指房屋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按照一定程序及条件,公开选择且登记备案的供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或其委托的单位在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中,从中直接选定或竞选确定的维修单位。
第四条 南充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市辖三区物业维修企业名录库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申请加入名录库的施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和相关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在市辖区独立承建、维修3个以上物业维修项目。
(三)无违纪违法不良纪录。
(四)具备从事物业维修工程的资金、技术以及管理能力。
(五)拥有办公(经营)场所。
第六条 申请加入名录库的企业和机构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加入名录库申请书;
(二)企业简介、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盖鲜章;
(三)业绩证明材料;
(四)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及承诺书;
(五)其他相关资料
申请人提交以上资料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七条 申请及加入名录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公告。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在官方网站和有关媒体发布新增名录库相关企业的公告;
(二)申请。相关企业向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三)审核。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入库名单;
(四)公示。将初选企业名单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
(五)公布。将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维修施工企业录入名录库,并在官方网站及媒体公布。
第八条 名录库备案登记内容包括企业名称、资质证书、业绩和信用奖惩情况等。登记情况如有变动,入库企业和机构应于变更后15日内,到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 维修工程竣工后,由现场验收人员对施工企业的工程满意度、工程质量、合同履行情况、质量保修、文明施工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按“优良”、“合格”、“不合格”三档标准,填写《南充市物业维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条 对名录库内的施工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严格的退出机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退出名录库:
(一)被评为“不合格工程”的,给予黄牌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从名录库中取消入库企业资格;
(二)不履行维修保修责任的;
(三)因维修工程质量低劣、价格虚高、弄虚作假等原因引发矛盾纠纷的;
(四)维修企业通过抽签或评标方式被选定为施工企业后,施工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维修责任的;
(五)恶意低价中标,中标后不履行维修责任的;
(六)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七)因维修企业弄虚作假被新闻媒体曝光且属实的。
凡被清退出名录库的企业将列入黑名单,不得继续从事三区维修工程业务。
第十一条 对名录库内的维修企业实行信用信息考评制度。
(一)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名录库内维修企业的信息采集、信息考评、信息统计、信息公布、信息使用等管理工作。
(二)维修企业信用信息考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每月动态管理,年度定期评定。
(三)信用信息考评实行综合评分制,每个企业信用信息年初考评初始得分为100分,每进行一次物业维修更新改造工程后,由小区业主委员会及业主代表对企业实际施工情况进行考评打分。《物业维修更新改造工程信用记录评分表》考评内容主要由施工企业在本次维修过程中,工程价格、工程质量、工程安全、服务质量及纠纷调处等六方面组成(具体评分细则见《物业维修更新改造工程信用记录评分表》)。
(四)考评结果作为对其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依据。对信用良好的维修企业,在维修工程招标评分中增加信用分值;对信用较差的维修企业,在维修工程招标评分中扣减信用分值;对年信用扣分100分(含100分)的维修企业,将给予黄牌警告,招标评分扣减3分;对信用扣分100分以上的企业,一年内不得承接三区物业维修工程,招标评分扣减5分;对信用扣分200分以上的维修企业责令退出维修名录库、取消维修工程招投标报名资格。
第十二条 不在名录库内、通过招标取得维修项目的维修企业,如有本规定第十条行为之一的,也将列入企业黑名单,不得继续从事使用房屋维修资金的维修业务。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